公司破产管理

担保权执行程序

担保权执行程序一般发生于,当有担保抵押债权人想要回收欠款时候,或者由一个关键企业相关人(公司董事,股东,投资人)向法院作出声请。担保权执行人随后控制公司的资产,变卖那些有抵押权的资产用于还款给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抵押担保程序也可以用于解决抵押贷款权的分歧。

担保权执行人和经理也可以以偿还所有有抵押贷款人为优先的名义,决定公司是否保持经营,或者关掉公司的生意。担保抵押程序执行人不需要和其他普通债权人打交道,或者去偿还公司其他的普通债务。如果普通债务未被偿还,普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债权人自愿清算

债权人自愿清算,发生在公司资不抵债,公司遭到债权人追索。债权人自愿清盘时,公司可以不再偿还债务。这个过程发生于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做的决定是否让公司进入清算(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就由该人决定)。随后由公司董事在董事会议中决定是否对公司进行清算。上述二个会议通过后,一般由董事任命清算人。清算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意清算人任命之后(或者替换清算人)对公司开始进行清算调查,整个过程包括清算人把公司所有资产变现,调查公司失败原因以及对公司进行法律,资金上的可行的恢复。再把恢复所得,按照法律上的优先程序发放给员工以及其他债权人。

自愿管理程序

自愿管理程序发生在公司的董事发现公司有资不抵债倾向,并委托清算人对其公司进行管理。其存在的目的在于,能够在短时间里面争取公司存活的可能,或者比直接进入清算对债权人有更好的回报(通常是通过公司安排重整计划)。自愿管理程序可以由公司的董事认为公司有资不抵债可能,或者短期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任命管理人,或者由有抵押债权人任命。即使有破产法律诉讼,管理人仍然可以被任命。整个自愿托管过程在25到30个工作日之间,或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延长。

法院清算

法院清算,发生在由债权人发起的,向法院申请,由于被告公司欠钱,并且由于债权方通过其他方法无法解决债务问题, 法院可以进行判决公司进入破产。进入清算程序后,整个过程基本和债权人自愿清算相似。

为了开始进入法院破产程序,债权人需要向被告公司发出法定要求偿还书。如果被告公司无法在21天内偿还债务,公司就被认定为资不抵债,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一般发生在自愿托管之后,重整计划是一种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这是一种保护所有权益方的协议。它规定了一部分的债务将被清偿,管理人必须证明重整计划能够给债权人更好的回报相比于直接把公司放入清算。如果大于50%的债权人同意,则公司就可以进入这种程序,管理人会确保整个过程按照规定的协议发展。

重整计划可以有很多种形式,管理人可以提议一笔一次性付款一笔勾销所有的债务,或者通过变卖公司的资产清偿部分公司的债务。或者构建一个付款计划,在一定时间内清偿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的债务。

股东自愿清算

股东自愿清算是一种比较简单的方法去清算一个资本大于债务的公司。通过这种方式,股东可以解除公司的架构,完成未完成的公司事务,并把公司的资产分配给所有的债权人和股东,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问题。这种清算方式只能用于公司所有的资产大于所有的债务的基础上,并且公司最好已经停止了一切经验活动。

这种方式下的清算需要公司的董事做下述事务:

  • 决定哪个资产应该被变卖,哪个资产应该被发放给股东,债权人(用市场价);
  • 分配税务局账户多余剩余款项;
  • 偿还所有债务;
  • 结束所有的合同;
  • 完成所有的生意活动表(BAS);
  • 偿还所有的税务欠债,取消GST注册;
  • 清偿公司所有的法定债务(工作保障,养老金);
  • 向公司的税务顾问做更多的税务咨询;
  • 申报公司的所有税务,包括出示一份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没有任何负债。